产前B超疏忽大意产妇产下缺臂孩子医院被判侵犯“健康生育选择权”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王庆
三门县的郑女士在2005年做了母亲,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新生儿是个前臂缺失的残疾儿。这个意外让郑女士一家人很难接受,因为产前,郑女士曾前后四次在当地一家医院做了检查。在前三次B超检查中,均未发现胎儿异常。直到2005年9月20日,在产前的一次常规检查中,医院才在报告单中记载“胎儿图象显示欠满意”。当天,郑女士剖腹产下一个男孩,但是非常遗憾的是,男孩右上肢前臂缺失。 事情发生后,郑女士家人向医院讨说法,经调解无果后,郑女士夫妇起诉到三门县法院。他们认为,医院产前检查不负责任,本应该发现的胎儿异常情况没有发现,导致了残疾小孩的出生,这是对他们健康生育权的侵害。他们向医院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请求。 对此,医院辩称,新生儿的残疾是先天造成的,医院对郑女士所做的的产前检查是常规检查,检查项目未违反医疗规范,也不存在过错。 郑女士的事经浙江省医学会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三门县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侵犯了郑女士夫妇的健康生育权,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说法:育龄夫妇享有健康生育权 尽管医院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错,但三门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医院做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发育健全。医院在给原告做超声检查时,具有告知产前B超的检查种类、常规超声检查的项目及局限性等义务。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而从检查的项目看,医院在两次检查中没有对胎儿的股骨进行检查,因此与未发现胎儿前臂缺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其二,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选择生育一个健康的后代已越来越成为一种可能,对有缺陷的胎儿,父母有选择生育还是不生育的权利。“健康生育权”被《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为育龄夫妇的一种权利。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侵犯胎儿的健康权,且请求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权利在新生儿,因此胎儿父母无权请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但是残疾胎儿的出生给父母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确定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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